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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 〕363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2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2年2月底前,用人单位在各地设立的联网认证业务窗口办理上年度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证工作,3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实现同步网上异地传递和属地办理。
  三、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在网上自助办理。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在政务服务网上选择本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然后通过点击“法人服务”、“部门导航”找到残联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即可。网上自助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每年2月底前,到辖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地址见各地通告)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网上申报办理。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自助办理时填写残疾人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安置登记结果,用人单位如对系统的核验结果有异议,可根据系统提示提交对应材料,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二)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提供的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持非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收入纳税明细。
  5.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及《个人扣缴明细汇总表》。
  6.残疾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三)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21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并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限
  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2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15日。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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