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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乌经税稽公告〔2025〕56号

新疆韬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涉税违法情况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进行告知。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届满期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经税稽罚告〔2025〕109号)文书正本。否则,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若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街566号
  联系人:罗超;联系方式:0991-296246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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