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九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涉税事宜进行调查取证。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届满期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乌经税稽检通〔2025〕135号)文书正本。否则,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若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街566号
联系人:丁悦、邓秋月;联系方式:0991-2962034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