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确认的第二季度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2024年二季度纳税人欠税情况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税务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