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确认的525户单位企业纳税人、22户个体工商户、47名自然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税务局
2024年1月15日
欠 税 公 告2024年第1号 时间:2024年1月15日 16:28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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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确认的525户单位企业纳税人、22户个体工商户、47名自然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税务局 2024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