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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 税 公 告

2022年第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确认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截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欠税情况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