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非正常户公告 时间:2021年6月8日 16:11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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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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