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非正常户公告乌经税 税告〔2021〕11号 时间:2021年5月11日 15:31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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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文档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