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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问需问计听‘税’声,凝心聚力谋发展”在线访谈实录

主持: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在线访谈,本期访谈的主题是“问需问计听‘税’声,凝心聚力谋发展”。我们特别邀请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付斌,个人所得税科科长张云峰与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依尔木拉提·米夏提做客我们访谈直播间,就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在线解答,希望通过网络形式,与广大纳税人交流。我来看看今天网友们提出了哪些问题? [2023-12-08 10:31:36]

张小白:我想问一下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2023-12-08 10:34:50]

付斌:《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2023-12-08 10:37:50]

安娜:我想咨询一下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2023-12-08 10:40:38]

张云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023-12-08 10:45:38]

畅博超市:我是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我如何办理备案? [2023-12-08 10:49:50]

伊尔木拉提·米夏提: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2023-12-08 10:51:50]

Elf: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2023-12-08 10:53:26]

张云峰: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2023-12-08 10:55:26]

柑橘:我出租住宅一次性收取的六个月份的租金,平均每个月没超过10万元,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么? [2023-12-08 10:57:49]

伊尔木拉提·米夏提: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3-12-08 11:00:49]

鹏程万里: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我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2023-12-08 11:02:03]

张云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023-12-08 11:04:03]

猕猴桃:我想咨询一下,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2023-12-08 11:05:54]

张云峰: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2023-12-08 11:08:54]

美好生活:我是饭店的老板,因为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了,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2023-12-08 11:11:33]

付斌: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2023-12-08 11:14:33]

无忧: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2023-12-08 11:17:40]

伊尔木拉提·米夏提:《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2023-12-08 11:19:40]

小鱼儿:我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现在标准提高之后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2023-12-08 11:20:58]

张云峰: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2023-12-08 11:23:58]

寻觅:我想咨询一下,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3-12-08 11:26:51]

张云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12-08 11:28:51]

主持:本期在线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请大家关注我区公众号的相关政策推送,后续大家有问题也可拨打我区四部对外公开的咨询热线: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3929178、高铁新区税务所3760391、王家沟税务所3101478、火车北站税务所3104515,谢谢参与,我们下期再会。 [2023-12-08 11: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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