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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深化税收改革 落实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实录

  主持: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由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举办以“深化税收改革?落实优惠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有乌鲁木齐开发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楚迎春,纳税服务科副科长张凤亮、纳税服务科副科长熊少春做客我们在线访谈节目,就深化税收改革,落实优惠政策相关热点问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互动,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21-11-12 17:03:29]

  主持:下面有请党委委员、副局长楚迎春同志与我们的网友打声招呼。 [2021-11-12 17:06:13]

  楚迎春: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互动交流。首先感谢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对乌鲁木齐开发区税务工作长期以来的支持和配合。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开发区税务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和便民利民措施落地落细,更好地为群众办实事。今天,我们将借此机会,与广大网友开展在线交流,希望广大网友积极提问,我们将会认真解答。 [2021-11-12 17:06:13]

  主持:非常感谢楚局长,现在网友的问题已经提交上来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2021-11-12 17:06:48]

  网友123: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2021-11-12 17:14:08]

  楚迎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

  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2021-11-12 17:14:08]

  网友哈哈大笑:请问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到什么地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21-11-12 17:19:56]

  楚迎春: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021-11-12 17:19:56]

  网友马云你好,我是企业会计,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人在疆外暂时回不来,可以做税务变更吗? [2021-11-12 17:25:36]

  张凤亮:你好,可以在新疆电子税务局做变更。除个体工商户以及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独资、私营合伙以外的单位纳税人,在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时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三员变更,其中对A、B级纳税人不做次数限制,M级的纳税人在M级期间只能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一次。 [2021-11-12 17:25:36]

  网友刘金: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2021-11-12 17:29:48]

  张凤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2021-11-12 17:29:48]

  网友花菜: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2021-11-12 17:37:04]

  楚迎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摊销。

  ……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七十五在税前摊销。”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一百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二百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021-11-12 17:37:04]

  网友1234:购买车库是否征收契税 [2021-11-12 17:44:07]

  熊少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2021-11-12 17:44:07]

  网友liu: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2021-11-12 17:50:33]

  楚迎春: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2021-11-12 17:50:33]

  网友mayj:为什么我无法在电子税务局按月申报印花税,该如何处理? [2021-11-12 17:56:15]

  熊少春:按月申报印花税需要存在有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如果没有税费种认定信息,系统默认为按次申报。因此需先认定按月的税费种再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后方可申报。 [2021-11-12 17:56:15]

  主持: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楚局长及各位嘉宾的详细解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我们下期再见。 [2021-11-12 18: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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