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科室向你单位于2026年03月25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胡杨河税 通(2026)2995号与2026年04月01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胡杨河税 限改(2026)1098号,你单位未按照依据向我单位递交相关资料,遂于2026年06月01日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胡杨河税 税通(2026)9347号与《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胡杨河税 税通(2026)9349号。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进行文书送达,故进行公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关于乌苏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附件2:关于乌苏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胡杨河税务局税源管理科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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