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胡杨河税 税告〔2024〕1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 年 一 月 二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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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9907004584755348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试验站 |
吕长征 |
居民身份证 |
654001********2117 |
新疆兵团农七师123团五连路口东侧 |
2023-12-01 |
2024-01-02 |
2 |
91654003MA79064P49 |
新疆易盾科技有限公司 |
甄龙海 |
居民身份证 |
341226********5835 |
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毓秀里-沙湾街307幢1号 |
2023-12-01 |
2024-01-02 |
3 |
91659010MACCK9U473 |
胡杨河市文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郑子文 |
居民身份证 |
654222********0017 |
新疆胡杨河市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源里-青年街21幢21号 |
2023-12-01 |
2024-01-02 |
4 |
91659010MACR66L30U |
胡杨河市强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安小琪 |
居民身份证 |
620522********1579 |
新疆胡杨河市127团农贸市场3-16号房屋 |
2023-12-01 |
2024-01-02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