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659010MABKYTQC3R |
胡杨河市安尔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贾子豪 |
居民身份证 |
654001********0311 |
新疆胡杨河市天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支二路1223号 |
2023-08-01 01:05:14 |
2023-09-01 |
2 |
91659010MACDU4Y95F |
新疆奎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袁长学 |
居民身份证 |
622623********1219 |
新疆胡杨河市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物华北街45栋81-1号 |
2023-08-01 01:05:14 |
2023-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