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胡杨河税 税告〔2023〕9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
2 |
91654003693440657W |
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 |
徐永全 |
居民身份证 |
659001********85418 |
奎屯市绿莹里青年街24-18、19、20号门面房 |
2023-06-06 |
2023-07-03 |
3 |
91654003MA785AA21D |
新疆渴望格瓦斯饮品有限公司 |
张爱珍 |
居民身份证 |
3307261*******1127 |
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物华北街附47-1幢商业门面楼A区三楼47-63号 |
2023-06-06 |
2023-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