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胡杨河税 税告〔2023〕1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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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9010MABKXLD052 |
胡杨河鸿康牧业有限公司 |
景志宏 |
612732********2772 |
新疆胡杨河市130团共青路社区办公大楼二楼2号 |
2023-03-01 |
2023-04-03 |
国家税务总局胡杨河税务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