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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2022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公告

  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主体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从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 

  三、随机抽查对象的范围和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建立全地区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地区内所有税务稽查对象,并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名录库。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企业等。案源管理部门建立本地区的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异常对象名录库。 

  四、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依托抽查工作平台,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检查人员)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随机抽查对象的数量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切合实际,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六、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的产生方式 

  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专长等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擅长检查的行业、领域、税种、案件等进行分类。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七、实现抽查成果增值运用 

  抽查工作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对抽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对抽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接受社会监督

  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执法社会影响。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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