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优化缴费服务 落实税费政策”在线访谈
安德海:感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就税费征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与大家互动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今天的访谈。 [2021-11-04 16:14:11]
主持:好的,谢谢安总!现在已经有网友开始提问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网友的问题。 [2021-11-04 16:17:21]
网友22290: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2021-11-04 16:20:58]
阿提克木·阿布都拉: 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2021-11-04 16:20:26]
最初的你: 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2021-11-04 16:25:26]
王和茂: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2021-11-04 16:25:26]
今夜无梦: 我们是一家中小企业,请问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1-11-04 16:28:49]
岳玲:2021年1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今年所有省份保持社保费现行征收方式不变。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包括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缴费人不用额外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原有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即可。在符合继续降低费率条件的地区,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将及时调整系统参数配置,让企业免申请即可直接享受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包第一时间送达缴费人。 [2021-11-04 16:28:49]
醉红颜: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用什么系统开具发票? [2021-11-04 16:34:03]
杜亚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2021-11-04 16:34:03]
骑着蜗牛闯天下: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1-11-04 16:39:04]
王和茂:一是要根据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的条件,判断自己是否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二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电子税务局网页、手机APP、电子模板、纸质报表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提交方式三是根据自己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实填报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四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务必填写准确,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避免漏掉重要的税收提醒服务选填项尽可能填写完整,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税收服务五是通过电子模板、纸质报表等方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应留存好本人和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纸质信息表备查六是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确认后再享受。 [2021-11-04 16:39:04]
秋水伊人yyds:小规模纳税人最新附加税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021-11-04 16:43:11]
杜亚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021-11-04 16:43:11]
刹那恍若隔世: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不是也是得住院的医疗支出才能扣除,没住院的医疗支出不能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2021-11-04 16:45:52]
岳玲: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大病医疗支出只需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 [2021-11-04 16:45:52]
一朵时光: 哪些纳税人可以领取税务Ukey? [2021-11-04 16:51:01]
杜亚兰:对于新开办企业,根据《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对于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服务。对于原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根据需要自愿换领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发票。 [2021-11-04 16:51:01]
冷暖鸭先知: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指什么? [2021-11-04 16:53:08]
王和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1-11-04 16:53:08]
红梅雪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021-11-04 16:55:52]
杜亚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021-11-04 16:55:52]
相遇人间心欢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2021-11-04 16:59:54]
阿提克木·阿布都拉: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月度预缴的,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2021-11-04 16:59:54]
沧海桑田: 赡养老人扣除应当填报和报送什么资料? [2021-11-04 17:02:07]
王和茂: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即可,无需报送资料。填报的信息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此外,有共同赡养人的,还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2021-11-04 17:02:07]
微微一笑倾城:享受2021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021-11-04 17:04:12]
岳玲: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广告业和娱乐业的各类缴纳义务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均可以全额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并且申报减免的流程是一致的。目前,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到办税服务大厅现场申报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费款所属期为2021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申报表中填报计费销售额后,会自动实现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非常方便。 [2021-11-04 17:04:12]
烟花沼泽: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2021-11-04 17:07:23]
杜亚兰: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1-11-04 17:07:23]
一笑嫣然: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1-11-04 17:10:03]
王和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2021-11-04 17:10:03]
Flyhigh:我是一家小型装修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 [2021-11-04 17:12:26]
杜亚兰: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1-11-04 17:12:26]
期待下一季: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2021-11-04 17:13:31]
王和茂: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2021-11-04 17:13:31]
一笑倾城: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那么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2021-11-04 17:14:43]
阿提克木·阿布都拉: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2021-11-04 17:14:43]
陋巷旧舍: 我是一家小型超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我超市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计算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 [2021-11-04 17:16:47]
杜亚兰: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应以取得的所有销售额,包括免税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判断是否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标准。 [2021-11-04 17:16:47]
冷月清风: 我是一家企业负责人。2020年国家实施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对我们企业支持很大,请问这项政策2021年还延续吗?如果不延续,前几年实施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还延续吗? [2021-11-04 17:22:14]
岳玲: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属于临时性政策,目的是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该政策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随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企业生产经营逐步恢复同时,社保基金收支压力持续加大,2021年已经不具备继续大规模实施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政策条件。2021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人社厅发〔2021〕2号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到期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因此,您的企业今年可以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1-11-04 17:22:14]
主持: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马上就要结束了。谢谢安总和岳玲科长、王和茂科长、阿提克木·阿布都拉科长、杜亚兰科长的认真解答,谢谢网友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2021-11-04 17: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