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伊州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哈密市伊州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号)废止。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伊州区税务局
2023年3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伊州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哈密市伊州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1号 时间:2023年3月30日 18:39
稿源:哈密市伊州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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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伊州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哈密市伊州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号)废止。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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