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昌利物流有限公司(91652201MA782RU61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现需告知你公司有关处罚事项。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办税人)汪小森电话,电话无法接通;拨打你公司财务负责人曹文霞电话,对方表示已从你公司离职;拨打你公司相关人员沈淑花电话,电话无法接通。因前期执法人员曾向你公司相关人员沈淑花提供的邮寄地址邮寄税务文书,邮件被拒收退回。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办税人)汪小森、原财务负责人曹文霞、相关人员沈淑花分别发送短信,请你公司提供可以有效收件的地址,你公司无人回应。2026年1月4日,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地址伊州区八一路西侧新禧花园1号-1405留置送达税务文书,该地址房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2026年1月4日,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天眼查中变更后生产经营地址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四路博丰家居广场E座1705留置送达税务文书,该地址房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综上情形,执法人员无法向你公司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市税稽罚告〔2025〕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市税稽罚告〔2025〕63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市税稽罚告〔2025〕63号)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书面文本。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2号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312室
联系人:杨幸媛 祖丽胡玛·艾山
联系电话:0902-2322756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市税稽罚告〔2025〕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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