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峻辰物流有限公司(91652201MA77P20X8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自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超,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或提示“对方通话中,请稍后再拨”。执法人员也多次编辑短信发送魏超,向其告知税务机关要对你公司立案检查,需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要求你公司前来领取相关文书,配合检查工作,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位于哈密市伊州区迎宾大道3号院龙宾花苑6栋1单元2105室的经营地址留置送达税务文书。该地址房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执法人员当场多次电话联系魏超,魏超电话始终提示“对方通话中,请稍后再拨”。2025年8月20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你公司监事沈晓亮,希望他帮忙联系法定代表人魏超,并告知了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工作,前来领取文书事宜。但沈晓亮以他是挂名监事,不是股东为由,明确表示无法联系魏超,执法人员耐心开展说理式执法未果。2025年8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挂号信)分别向你公司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魏超的身份证住址进行文书送达。2025年9月4日和9月9日,上述两个邮件因“地址查无此人、电话无法接通”退回。
综上情形,执法人员无法向你公司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哈市税稽检通〔2025〕45号)、《税务稽查案件被查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哈市税稽调〔2025〕2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9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9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哈市税稽检通〔2025〕45号)、《税务稽查案件被查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哈市税稽调〔2025〕2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9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98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稽查案件被查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书面文本。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2号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318室
联系人:阿依努尔·伊卜拉伊木 宋雪丽
联系电话:0902-2263973
附件:
1.《税务检查通知书》(哈市税稽检通〔2025〕45号)
2.《税务稽查案件被查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
3.《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哈市税稽调〔2025〕25号)
4.《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92号)
5.《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