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昌利物流有限公司(91652201MA782RU61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小森,接电话者为沈淑花(沈淑花与汪小森系夫妻关系)。执法人员告知,税务机关要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要求携带你公司公章前来领取。沈淑花表示公章不在,先前来看看文书内容再说。根据约定时间,沈淑花独自一人前来。执法人员询问汪小森情况,沈淑花表示汪小森因病无法前来。沈淑花看完税务文书后,拒绝签收税务文书,执法人员耐心开展说理式执法未果。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电话联系沈淑花,沈淑花表示目前人在巴里坤无法前来。经询问,沈淑花表示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进行文书送达。执法人员通过沈淑花提供的邮寄地址,将文书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2025年8月15日,邮件被拒收退回。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位于博丰家居广场E座1705的经营地址留置送达税务文书。该地址房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执法人员再次电话联系沈淑花,沈淑花表示早已从该地址搬走,执法人员再次电话开展说理式执法,沈淑花拒绝配合并挂断电话,沟通无果。综上情形,执法人员无法向你公司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哈市税稽检通〔2025〕46号)、《税务稽查案件被查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5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8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8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哈市税稽检通〔2025〕46号)、《税务稽查案件被查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5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8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88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稽查案件被查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书面文本。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2号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303室
联系人:祖力甫哈·阿不来提 王润璐
联系电话:0902-2263189
附件:1.《税务检查通知书》(哈市税稽检通〔2025〕46号)
2.《税务稽查案件被查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
3.《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53号)
4.《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87号)
5.《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