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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江苏路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乌高税江苏路通〔2026〕050110001号

王树亮(纳税人识别号:650104********0713):
  事由: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且多次与你(单位)联系均不申报经营所得汇算。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于2026年8月29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申报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江苏路税务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