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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江苏路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乌高新江苏路税费征决〔2026〕1148号

  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D6XHQU3B 单位编号:65015333473、65000000000000292056

  用人单位全称:新疆蜗牛衡业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发军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511322******8478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河滩北路1315号3层A-309号

  你单位应缴未缴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7488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681.6元,工伤保险费¥343.2元,失业保险费¥312元,生育保险费¥0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1824.8元。

  202658日,我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乌高新江苏路费限缴通20261148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捌佰贰拾肆元捌角¥11824.8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江苏路税务所  

                              20268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