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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江苏路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乌高新江苏路税费征决〔2026〕771号

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676326297A

单位编号650540443、65000001000000000000540443

用人单位全称:新疆字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杰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510227******9495

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141号5A-24号

  你单位应缴未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征集单号:20250219113559643044、20250219113429642918202205月至202403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4981.44基本医疗保险费¥0元,工伤保险费¥1020.3失业保险费¥1457.88元,生育保险费¥0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37459.62元。

  20251211日,我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乌高新江苏路费限缴通2025771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叁万柒仟肆佰伍拾玖元陆角贰分¥37459.62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江苏路税务所  

20263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