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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电聚能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318400XR):
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环节发现的你公司涉税违法事实告知如下: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方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协查信息,你公司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以下简称生隆达加油站)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9日,发票代码6500182130,发票号码:00611373~00611375;发票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发票代码:6500182130,发票号码:00611567~00611569。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74,137.93元,税额合计75,862.07元,价税合计550,000元,应税货物名称为柴油、汽油。
经查,你公司取得了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与协查函一致。2019年1月,你公司对上述取得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2,068.96元;2019年3月,你公司对上述取得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3,793.11元。
检查组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胡波,胡波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检查组前往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长春南路西二巷83号津城茗苑5栋5层1单元502室进行实地核查,该地址查无此户。检查组再次前往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868号领秀新城6号楼2号进行实地核查,该地址房门紧闭,无人员办公。
2025年11月14日,检查组向你公司邮寄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乌高税稽检通〔2025〕121号),轨迹显示“该邮件由朋友代收”。为保障你公司合法权益,在穷尽其他手段均无法送达的前提下,检查组于2025年11月28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乌高税稽检通〔2025〕121号)。
2026年1月9日,检查组再次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乌高税稽调〔2026〕91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提供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分类账簿及财务报表等账务核算资料。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提供任何账务核算资料。
经查询涉案相关企业及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2016年1月16日至17日,你公司将款项550,000元汇至生隆达加油站基本存款账户。同日,乔磊亮将款项258,500元汇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款项250,000元汇至你公司办税人苏桂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回流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公司应转出2019年1月进项税额62,068.96元,应转出2019年3月进项税额13,793.11元。
2.因你公司少缴2019年1月增值税62,068.96元、2019年3月增值税13,793.11元,造成少申报缴纳2019年1月、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868号领秀新城6号楼2号属市区,适用7%的税率,你公司少缴2019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344.83元,少缴2019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65.52元。
计算过程:62,068.96×7%=4,344.83
13,793.11×7%=965.52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公司少缴2019年1月教育费附加1,862.07元,少缴2019年3月教育费附加413.79元。
计算过程:62,068.96×3%=1,862.07
13,793.11×3%=413.79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公司少缴2019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1,241.38元,少缴2019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275.86元。
计算过程:62,068.96×2%=1,241.38
13,793.11×2%=275.86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10页,证实你公司取得生隆达加油站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证据2:认证清单1页,证明你公司取得了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5,862.07元。
证据3:电话记录3页,证实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波取得联系。
证据4:实地核查照片3页、乌鲁木齐新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页,证实你公司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长春南路西二巷83号津城茗苑5栋5层1单元502室查无此户。
证据5:实地核查照片3页、乌鲁木齐市天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页,证实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868号领秀新城6号楼2号房门紧闭,无人员办公。
证据6:涉案相关企业及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13页,
证明你公司与生隆达加油站资金流闭环。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对上述问题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于该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如有新的证据,请一并提供。逾期未反馈意见,我局将视为无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3月12日

新公网安备:65010202000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