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品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CWNEDK8T):
事由:告知企业违法事实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环节发现你公司涉税违法事实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月19日取得张某军开具的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907,831.00元,税额合计0.00元,价税合计1,907,831.00元,应税货物名称为杨木;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马某山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52,917.00元,税额合计0.00元,价税合计452,917.00元,应税货物名称为杨木。
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应转出2023年11月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1,012.27元,应补缴2023年11月增值税51,012.27元,应转出2023年12月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3,566.40元,应补缴2023年11月增值税33,566.40元,合计84,578.67元;你公司应转出2024年1月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7,126.12元,应补缴2024年1月增值税83,976.78元,应转出2024年5月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0,762.53元,应补缴2024年5月增值税43,911.87元,合计127,888.65元。
你公司因少申报缴纳2023年增值税84,578.67元,2024年增值税127,888.65元,造成少申报缴纳2023年和202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1299号南区某栋某室属市区,适用7%的税率,同时2024年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少申报缴纳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920.51元,202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476.1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23年教育费附加2,537.36元,2024年教育费附加1,918.33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1,691.57元,2024年地方教育附加1,278.89元。
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已入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你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680,172.38元,营业成本855,184.33元,应纳税所得额-233,992.69元,应纳税额0.00元,你公司于2023年将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结转成本855,184.33元,你公司未完成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之规定,2023年取得不符合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55,184.33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减营业成本855,184.33元,将补缴的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0,149.44元计入“税金及附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3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检查调整后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611,042.2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0,552.11元,已纳企业所得税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0,552.11元。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对上述问题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于3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如有新的证据,请一并提供。逾期未反馈意见,我局将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员:王玉娇、杜振兴
联系电话:0991-6992553
税务机关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苏州东街631号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409室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3月2日

新公网安备:65010202000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