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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乌高税稽税通〔2026〕351号

新疆方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78U18R5H):

  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环节发现你公司涉税违法事实告知如下: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一)增值税

  2020-2023年你公司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客户装修款共计63,036,239.61元(含税)。此项业务未在申报表中反映,未计应税收入55,561,512.10元(不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你公司补缴2020年增值税185,826.92元,补缴2021年增值税1,744,144.56元,补缴2022年增值税1,011,163.41元,补缴2023年增值税2,054,794.53元。

  经检查调整,对你公司2022年5月和7月多退还的留抵税额1,255.08元应予缴回。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因少申报缴纳2020年-2023年增值税4,995,929.42元,造成少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西二巷83号津城茗苑5栋3层3-1属市区,适用7%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3,007.89元,应补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22,090.13元,应补缴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5,390.70元,应补缴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1,917.8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教育费附加5,574.81元,应补缴2021年教育费附加52,339.87元,应补缴2022年教育费附加15,227.16元,应补缴2023年教育费附加30,860.45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地方教育附加3,716.54元,应补缴2021年地方教育附加34,893.26元,应补缴2022年地方教育附加10,151.44元,应补缴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20,573.62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之规定,你公司于2023年3月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扣除已退还的留抵税额1,255.08元。经检查调整,对你公司多扣除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75.31元应予缴回。

  二、企业所得税

  由于你公司自2020年成立开始申报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检查组于2025年3月10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乌高税稽限改〔2025〕503号),责令你公司在限期内将未按照规定设置的账簿补充完整,你公司未能补充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你公司为建筑业,按照8%应纳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3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8,974.57元,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91,373.79元,应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23,196.33元,应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93,982.86元。

  三、个人所得税

  当事人在2020年-2023年期间利用当事人华夏银行账户以及刘伟个人银行卡代发员工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员工提供劳动所产生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之规定,你公司2020年至2023年应在每次发放员工工资薪金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159,137.37元。

  四、印花税

  2020年至2023年你公司与客户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合同记载金额为3,083,684.00元,2021年合同记载金额为25,942,754.00元,2022年合同记载金额为10,500,938.00元,2023年合同记载金额为27,386,678.00元,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及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至2023年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你公司2020第四季度至2023第四季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共计13,993.04元。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对上述问题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于三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辨,如有新的证据,请一并提供。逾期未反馈意见,我局将视为无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