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裕利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099518247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雍芳(税务检查证号:新税稽6501240010)、张杰(税务检查证号:新税稽6501200021)等人,前往你处对你公司相关涉税事宜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2月25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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