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品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CWNEDK8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杜振兴(新税稽6501191023)、王玉娇(新税稽6501240012)等人对你单位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9月15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