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
2025年7月14日,本机关受理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乌高税复驳字〔2025〕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本机关向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地址邮寄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被拒收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乌高税复驳字〔2025〕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
附件1:乌高税复驳字〔20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