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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申请人王辉送达乌高税复驳字〔2025〕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王辉:

  2025714本机关受理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乌高税复驳字〔2025〕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本机关向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地址邮寄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被拒收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乌高税复驳字〔2025〕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

  附件1:乌高税复驳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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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9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