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德安钢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686495174N):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262号交易大厅二楼3-003号写字间)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增值税方面
2017年1月17日,你单位与开票方无实际业务往来,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乌鲁木齐翔林丝路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447,093.16元,税额合计76,005.84元,价税合计523,099.00元。并抵扣进项税额76,005.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1月应转出进项税76,005.84元,
经综合计算应补缴2017年1月增值税76,005.84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
你单位存在以上增值税违法事实,造成未按规定计算申报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320.4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280.17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520.12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交易对手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业务情况、资金往来、回流情况。
证据2: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清单;记账凭证;入库单;明细账;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取得发票认证抵扣并入账。
证据3:完税证明;银行电子回单,用于证明你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
二、处罚决定
你单位与开票方无实际业务往来,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抵扣进项税额76,005.8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定性逃避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0,663.13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