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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

乌高税稽协通〔2025〕2号

新疆驰朗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闫斌,闭周璇等2人,前往你处对你单位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6月24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