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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乌高税稽通〔2025〕17号

新疆古美尔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D4BGRT7L):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相关制度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公布的失信信息

     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提前停止公布提醒函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616日     

附件1: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新疆古美尔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D4BGRT7L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河滩北路1315号3层A-41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祁文杰;性别:男性;身份证件号码:630102********7911。

  二、案件性质

  走逃(失联)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附件2: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提前停止公布提醒函

  新疆古美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D4BGRT7L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你单位应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在符合提前停止公布条件后,可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