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泰永益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E6WKNR4X)
事由:告知企业违法事实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公司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环节发现你公司涉税违法事实告知如下:
经查询,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取得新疆灿瑙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925663.71元,税额合计250336.29元,价税合计2176000.00元,应税服务名称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铝锭。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上海子煦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5份,发票金额合计5,974,336.32元,税额合计776,663.68元,价税合计6751000.00元,应税货物名称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铝锭。
经查询,你公司自成立至今无任何申报记录,无存款账户账号备案信息,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备注栏载明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条件查询,你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开户记录。
检查人员多次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话已停机,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经对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进行实地核实,该地址为乌鲁木齐新三人行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即新三人行创新创业空间。
鉴于上述检查情况,虽你公司状态为正常,但检查人员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对你公司存续期间的实际经营状况无法核实,无法查看你公司的账簿、凭证、会计报表及申报资料,相关证据资料无法取得。但根据你公司在票面信息上填列虚假银行账户账号及不进行申报纳税直接走逃,可以证实你公司在进行虚开发票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2024年12月开具的15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记录1页;你公司开具及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明细2页;你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面明细1页;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2页;对你公司注册地址实地核查照片1页;乌鲁木齐新三人行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合作协议及创新创业空间入驻协议6页;对乌鲁木齐新三人行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4页;新疆星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虚拟地址使用费收款记录2页;对新疆星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孵化器运营经理询问笔录4页;新疆财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4页。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对上述问题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于3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如有新的证据,请一并提供。逾期未反馈意见,我局将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员:杜振兴、王玉娇
联系电话:0991-6992553
税务机关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苏州东街631号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409室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