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德安钢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686495174N):
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262号交易大厅二楼3-003号写字间)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方面
2017年1月17日,你单位与开票方无实际业务往来,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乌鲁木齐翔林丝路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额合计447,093.16元,税额合计76,005.84元,价税合计523,099.00元。并抵扣进项税额76,005.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1月应转出进项税76,005.84元,
经综合计算应补缴2017年1月增值税76,005.84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你单位以上增值税违法事实,造成未按规定计算申报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320.4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280.17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520.12元。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与开票方无实际业务往来,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抵扣进项税额76,005.8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定性逃避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0,663.1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