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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乌高税稽税通〔2025〕305号

宁贸通(宁夏)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AC67Y30

  我局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环节发现的你公司涉税违法事实告知如下:

  2020年期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3家单位开具2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6,369,361.14元,发票税额合计3,085,100.40元,价税合计29,454,461.54元;以及向19家单位开具6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53,329,619.04元,发票税额合计4,799,665.34元,价税合计58,129,284.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上述均为虚开发票。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对上述问题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自收到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如有新的证据,请一并提供。逾期未反馈意见,我局将视为无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