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华世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E7J5CU8K):
我局对你公司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环节发现的涉税违法事实告知如下:
经“货物与劳务税系统”查询,2024年12月,你公司取得新疆灿瑙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925,663.71元,税额合计250,336.29元,价税合计2,176,000元,应税货物名称为铝锭。同月,你公司向上海子煦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4份,发票金额合计5,960,177.03元,税额合计774,822.97元,价税合计6,735,000元,应税货物名称为铝锭。你公司进销货物数量及金额明显不一致。
经查询你公司申报记录,你公司自成立至今无任何申报记录。
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无存款账户账号备案信息。经“货物与劳务税系统”查询,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备注栏载明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乌鲁木齐新市区支行,银行账号为6020XXXXXXXXXXXXXX66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条件查询,你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开户记录。
检查人员多次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进刚联系电话16XXXXXXX78,该电话已关机,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进刚取得联系。
经对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广东庄子安置小区商业S2层302号1-118进行实地核实,该地址为乌鲁木齐新三人行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即新三人行创新创业空间。
鉴于上述检查情况,虽你公司状态为正常,但检查人员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进刚取得联系,对你公司存续期间的实际经营状况无法核实,无法查看你公司的账簿、凭证、会计报表及申报资料,相关证据资料无法取得。但根据你公司进销货物数量及金额明显不一致、在票面信息上填列虚假银行账户账号及不进行申报纳税直接走逃,可以证实你公司在进行虚开发票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2024年12月开具的14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对上述问题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于2025年4月2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如有新的证据,请一并提供。逾期未反馈意见,我局将视为无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