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576206175Y)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你单位若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乌高税稽处〔2024〕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税稽罚〔2024〕36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对外公布),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若未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乌高税稽处〔2024〕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税稽罚〔2024〕36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