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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高税稽罚〔2025〕3号

新疆鑫博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DJRFYM2M)

  我局20247192024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城北大道1299号南区E2栋FHQ-1562室20245月1日至20246月30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5月至6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矗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单位共开具数电票58份,金额:333,847.43元,税额:3,555.57元,价税合计:337,403.00元,品名为*餐饮服务*餐费、*经营租赁*住房租赁费、*住宿服务*住宿、*娱乐服务*娱乐服务费。你单位未取得过发票,属“有销无进”,你单位2024年9月1日起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第一款第(一)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数电58份,价税合计337,403.00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现场笔录2页、租赁合同及收据18页;

  2.你单位货物与劳务税系统查询截图1页、对外开具发票明细2页;

  3.你单位电话记录1页、非正常认定信息1页、发票票种核定信息1页、未申报明细1页;

  4.你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文书1页。

  二、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数电票58份,价税合计337,403.00元的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行为处8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