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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高税稽罚〔2024〕71号

新疆恒丽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DKC2PGXC)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城北大道1299号南区E2栋FHQ-1561室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至6月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泉森药品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安扉科技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共计开具数电票69份,金额:317,312.95元,税额:3,173.05元,价税合计:320,486.00元。货物名称:*住宿服务*住宿费、*餐饮服务*餐饮费、*住宿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餐饮、*餐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住宿、*住宿服务*房费。你单位未取得进项发票,属“有销无进”。你单位2024年10月1日起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第一款第(一)之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数电票69份,价税合计320,486.00元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对外开具发票明细2页;

  2.你单位电话记录、现场笔录及新疆智汇港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21页;

  3.你单位发票票种核定信息1页、未申报明细1页、金税三期系统申报明细截图1页、个人所得税申报截图1页、存款账户截图1页、税(费)种认定1页;

  4.你单位银行查询结果1页。

  二、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数电票69份,价税合计320,486.00元的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行为处8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