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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乌高税稽强催〔2024〕85号

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576206175Y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乌高税稽罚〔2024〕3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乌高税稽处〔2024〕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乌高税稽处〔2024〕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税稽罚〔2024〕36号),缴清税款2837600.62元、滞纳金及罚款2710922.01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许治巍、丁洁

  联系电话:0991-6992553

  地址: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631号409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丁洁、许治巍新税稽6501240006、新税稽6501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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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