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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乌高税稽强催〔202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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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乌高税稽罚〔2024〕3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乌高税稽处〔2024〕4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乌高税稽处〔2024〕4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税稽罚〔2024〕39号)缴清税款863948.55元、滞纳金及罚款837852.18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许治巍  丁洁

  联系电话:0991-6992553

  地址: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631号413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丁洁许治巍(新税稽 6501240006、新税稽 6501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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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