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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乌高税稽强催〔2024〕41号

张清枝(纳税人识别号:350521********5015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乌高税稽罚〔2024〕6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乌高税稽处〔2024〕5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乌高税稽处〔2024〕5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税稽罚〔2024〕66号)缴清税款71,210.71元、滞纳金及罚款71,210.71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丁洁、许治巍

  联系电话:0991-6992620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631号 413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丁洁许治巍新税稽6501240006、新税稽6501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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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