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576206175Y):
鉴于你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89室)未履行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乌高税稽处〔2024〕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税稽罚〔2024〕36 )作出的行政决定,经我局依法催告后逾期仍不履行,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1月28日起从你单位在乌鲁木齐银行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000020010110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肆仟玖佰零叁元壹角肆分 (¥4903.14)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 (¥ 0.00 )
罚 款(大写):零元整 (¥ 0.00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 (¥ 0.00 )
合计(大写):肆仟玖佰零叁元壹角肆分 (¥4903.1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