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博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DJRFYM2M)
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城北大道1299号南区E2栋FHQ-1562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24年5月至6月,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矗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开具数电票58份,发票代码:246520000000,发票号码:23047840、24506253、24496710、24468629、24995747、25139771、25200611、25408718、25430207、25419086、25954176、26574269、26564597、26574450、26592652、26859627、26849786、27123761、27123938、27766238、27786277、27796572、27767270、29262467、29312528、29292868、29294812、29460264、29545021、29565555、29701137、29711313、29793401、29749684、29945483、29925603、30025718、30025770、30340633、30380689、30420395、30450311、30577871、30858570、30878660、30858922、30849307、30859282、31105907、31066775、31144760、31145622、31312199、31343789、31335175、31473549、31453615、31426426,金额:333,847.43元,税额:3,555.57元,价税合计:337,403.00元,品名为*餐饮服务*餐费、*经营租赁*住房租赁费、*住宿服务*住宿、*娱乐服务*娱乐服务费。你单位未取得过发票,属“有销无进”,你单位自2024年9月1日起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数电票58份,价税合计337,403.00元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发票。
(二)处罚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数电票58份,价税合计337,403.00元的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行为处8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