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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江苏路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乌高新江苏路税务所 税费征决〔2024〕1015 号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288454615,单位编号:65011014277,用人单位全称:新疆新澳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杰,身份证号码:654125********0275,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158号绿苑雅筑小区2栋1层商铺3。

  你单位应缴未缴20178月至201910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51742.84元。

  202424,我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乌高新江苏路税务所 税费限缴通〔2024〕0204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伍万壹仟柒佰肆拾贰元捌角肆分51742.84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税务局江苏路税务所        

      202411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