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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乌高税稽罚告〔2024〕61号

新疆恒丽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4MADKC2PGXC

  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城北大道1299号南区E2栋FHQ-1561室)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245月至6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泉森药品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安扉科技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共计开具数电票69份,发票代码:246520000000,发票号码:23048103、23236137、23236204、23246014、23256090、23469894、23703752、23775817、23796277、23877130、23887217、24084715、24234468、24251554、24689989、24702179、24740885、24750591、24750961、24946282、25317509、25336741、25345321、25355200、25355355、25612702、25613323、25632690、25640698、25651053、25915536、25925315、26115919、26125388、26693010、26750008、26791030、26818838、26835371、26948721、27408008、27444482、27947323、27957850、27978282、27986836、28369452、28409207、28409341、28419123、28419350、28451961、28452017、28452105、28669514、28699414、28720655、28728225、28755704、28906777、28906902、28962964、28963044、28963196、29001836、29002935、29263275、29292057、29374280,金额:317,312.95元,税额:3,173.05元,价税合计:320,486.00元。货物名称:*住宿服务*住宿费、*餐饮服务*餐饮费、*住宿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餐饮、*餐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住宿、*住宿服务*房费。你单位未取得进项发票,属“有销无进”。你单位自2024年10月1日起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第一款第(一)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数电69份,价税合计320,486.00元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发票。

  (二)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数电票69份,价税合计320,486.00元的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行为处8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