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城北大道1299号南区E2栋FHQ-1561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24年5月至6月,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泉森药品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安扉科技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共计开具数电票69份,发票代码:246520000000,发票号码:23048103、23236137、23236204、23246014、23256090、23469894、23703752、23775817、23796277、23877130、23887217、24084715、24234468、24251554、24689989、24702179、24740885、24750591、24750961、24946282、25317509、25336741、25345321、25355200、25355355、25612702、25613323、25632690、25640698、25651053、25915536、25925315、26115919、26125388、26693010、26750008、26791030、26818838、26835371、26948721、27408008、27444482、27947323、27957850、27978282、27986836、28369452、28409207、28409341、28419123、28419350、28451961、28452017、28452105、28669514、28699414、28720655、28728225、28755704、28906777、28906902、28962964、28963044、28963196、29001836、29002935、29263275、29292057、29374280,金额:317,312.95元,税额:3,173.05元,价税合计:320,486.00元。货物名称:*住宿服务*住宿费、*餐饮服务*餐饮费、*住宿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餐饮、*餐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住宿、*住宿服务*房费。你单位未取得进项发票,属“有销无进”。你单位自2024年10月1日起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数电票69份,价税合计320,486.00元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发票。
(二)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数电票69份,价税合计320,486.00元的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行为处8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