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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高税稽罚〔2024〕51号

张清枝:(纳税人识别号:35052*********5015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8月31日对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了检查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你取得综合所得收入472,522.82元,未申报纳税。

  2023年12月15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你限期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但限期内你未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你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472,522.82元应进行汇算清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1,210.71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个人所得税ITS系统你本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表1页

  证据2.银行流水25页

  二、处罚决定

  2019年你取得综合所得收入472,522.82元,未申报纳税,且限期内未改正应补缴2019年个人所得税71,210.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少缴个人所得税一倍的罚款,即71,210.71元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