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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乌高税稽处〔2024〕59号

张清枝:(纳税人识别号:35052*********5015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8月31日对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9年你取得综合所得收入472,522.82元,未申报纳税。

  2023年12月15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你限期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但限期内你未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你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472,522.82元应进行汇算清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1,210.71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2019年你取得综合所得收入472,522.82元,未申报纳税,且限期内未改正应补缴2019年个人所得税71,210.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你个人所得税71,210.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少缴个人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