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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乌高新江苏路所税费征决〔2024〕63号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6326297A单位编号:65000001000000000000540443

  用人单位全称:新疆字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杰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510227********9495

  单位地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141号5A-24号                    

  你单位应缴未缴202301月至202403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647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0元,工伤保险费¥480.45元,失业保险费¥686.4元,生育保险费¥0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7636.85元。

  2024725日,我(分)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乌高新江苏路所社限缴通字202463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税务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陆佰叁拾陆元捌角伍分17636.85 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税务局江苏路税务所   

  20241016日